美人魚因為職業關係,會接觸到受性侵害少年或兒童,大概是看到被害人的慘況,美人魚潛意識裡,對性侵害案件的被告有著莫名的反感,在量刑上總是想下重手。

美人魚很喜歡小孩,所以無法原諒性侵害純潔天使的壞人,美人魚碰過遭母親友人性侵的五歲小女孩,從此生長遲緩及智力退化,而下面新聞的案件,美人魚是陪席法官,被害小男孩命運乖舛,父母離異,又遭父親性侵,自己又罹患白血症,他的遭遇實在令人心疼。美人魚可以在司法審判上,給性侵者應得的法律制裁,但受性侵的天使,還需要更多幫助,請大家加入串連,有錢出錢,有力出力...


2005.10.22  中國時報
性慾極強 性侵白血症兒子 惡父判四年
陳佳鑫/台北報導

一名男子從前年三月到七月,連續利用洗澡等機會,對罹患白血病的兒子強制肛交性侵,直到母親發現異狀詢問男童,才揭露全案。男子卻辯稱男童是被前妻刻意教導,他才作出不實指控。但男童經心理測驗,顯示出確實遭到性侵的跡證,且男童肛門也有鬆弛現象,法官據以為證,依妨害性自主罪,判處惡父四年徒刑。
此外,男子經榮總精神鑑定,雖認定他無明顯精神科疾病,也無性倒錯症,但法官認為他是成年人,卻對年幼多病的親生兒連續性侵,認為仍有強制治療必要,諭知入獄前先至適當場所治療,時間不超過三年。
本案中,醫院驗傷報告指出,男童肛門擴約肌鬆弛,疑與他罹患巨結腸症有關,但經心理醫師藉由「魏氏兒童智力測驗」及「屋、樹、人繪圖測驗」,結果呈現出男童對父親及性的強烈不悅感。加上他不過十歲,對性事毫不知悉,竟在遊戲治療時繪出性交動作,男童甚至述說作夢夢到父親像妖怪、惡魔等的情境,法官認定測驗結果可信度極高,對男子作出重判。
這件家庭不倫案爆發於兩年前,家住台北縣三芝鄉的男童父親,幾年前與男童母親離婚後獨自扶養男童。期間,男童父親還曾結交兩任女友,男童母親則有探視男童的權利,但因男童天生患有白血病及巨結腸症等病症,個性上較悲觀、絕望,母親會常常打電話關心男童健康狀況。
不過,前年三月到七月間,男童父親多次以男童身體狀況不佳,須由他照顧盥洗為由,多次趁替他洗澡時強行以生殖器直接插入男童肛門。
前年七月初,男童母親打電話至前夫住所,詢問男童近況,卻發現電話響許久無人接應,幾分鐘後,男童前來接電話,母親問他為何這麼晚來接時,男童表示是父親替他「洗澡」,才耽誤接電話的時機。男童母親質疑兒子已十歲大,為何還要父親代勞洗澡,直接到前夫住所找兒子詢問,男童才道出被父親強制肛交的事,母親聽聞震驚,回想前夫「性慾極強」一事,立即帶往醫院驗傷後報警處理,全案始告曝光。



部落格串連的原文出自於
http://www.wretch.cc/blog/gohblog&article_id=4762048

2007年1月9日
花蓮吉安鄉,下午兩點半魏性男子看到6歲女童獨自在家門口玩耍,就把女童直接擄走,帶到公園企圖性侵害,一名婦人目擊趕緊上前救人卻慘遭毆打。
隨後婦人帶傷報警,警方根據地緣關係過濾嫌犯,過了3個小時魏性男子落網。不過,女童卻不知去向,阿公急翻了,騎著機車到處找人,好在沒過多久在路邉遊蕩的女童被小吃店老闆發現報案。
魏姓男子3年前才因為性侵害案件入獄服刑,因為精神疾病就醫提早假釋出獄,沒想到這回又再度犯案,被擄走的小女童飽受驚嚇,有沒有被性侵害得逞,警方還要進一步驗傷調查。

2007.1.7 「殘忍!性侵10歲女童歹徒自拍po上網」─ TVBS新聞

2007.1.14 「女童遭水管毒打全身傷 母同居人涉嫌凌虐性侵」─東森新聞

2007.1.16 「狼師性侵學生還定性愛合約」 ─ 蘋果日報

2007.1.17 「遊民性侵四回 少女同伴旁觀」 ─ 聯合報

每年實際遭受性侵害的人數約有34,300人
其中兒童就有19,208人
80%以上的加害者都是熟人
每天有52名兒童被性侵害
每27分鐘可能就有一個孩子遭受性侵

單是聽聞這些悲劇發生,我們會感到心疼、不忍,甚至憤怒不已,著急他們該怎麼辦?總有人總有方法可以幫助他們?可能也會開始擔憂悲劇會發生在自己或家人身上。除了任由這些思緒在我們心中反覆著,事實上,我們-每一個人都可以守護孩子遠離性侵的威脅,成為兒童保護的行動者,無論是自我學習兒保觀念、教導身邊的小朋友如何保護自己、發現有人陷入危機時立即檢舉通報、或者透過文字傳遞。所有這些日常生活中小小的舉動,都能對兒童性侵害的防治產生重要的影響力。

兒童性侵害的發生,受到傷害的不只是孩子,也重創了他們的家人,甚至是希望即時伸出援手的我們。而傷痛則是永無止境的。 

「缺我不行!」不只是一種宣誓,更是一種行動,相信有些朋友已經在默默耕耘著,我們相信也需要大家的聲音能夠影響更多人來關心和參與。
我們希望邀集555個部落格,象徵我我我的主動堅決,同聲疾呼「搶救受性侵孩子 缺我不行!」

請加入「搶救受性侵孩子 缺我不行」MSN/部落格串連
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philjchu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2) 人氣()